撤销公证合同的主要情形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 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当事人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使用虚假的内容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对方签约的;
(4) 损害公共利益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撤销:
(1) 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
(2) 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知并不真实意思表示而加以利用的。
因此,如果公证合同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当事人或有关方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合同。
2. 重大误解或利用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或一方明知并利用另一方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部分存在误解,使得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比如甲买乙的房子,但不知道该房子已被抵押,这就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
利用不真实意思表示是指一方明知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却故意利用这一点订立合同,损害了对方的利益。比如乙明知甲的财务状况很差,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诱导甲与自己订立合同,这就属于利用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3. 受到欺诈、威胁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或威胁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谎言、伪造事实等手段,误导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比如甲谎称自己有价值100万元的股票,实际只有10万元,诱骗乙以高价购买。
威胁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如恐吓、殴打等,迫使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比如乙恐吓甲如不同意与自己订立合同,就威胁要伤害甲的家人。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明知合同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却故意订立合同。比如甲乙两人明知丙是合法所有人,却恶意串通,将丙的房屋卖给丁,损害了丙的利益。
5.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禁止或要求当事人采取某种行为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法律规定禁止个人非法买卖,如果有人订立这样的合同,该合同即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撤销公证合同的主要情形包括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重大误解或利用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受到欺诈或威胁的情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或有关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销存在上述情形的公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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