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立遗嘱存在多重法律和技术障碍,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1. 法律形式要件不足
《民法典》第1134-1139条明确要求遗嘱需符合特定形式(如自书、代书、公证等),其中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需见证人在场。线上操作难以满足"亲笔签名""当面见证"等核心要件,电子签名在遗嘱场景下的法律效力存疑,部分地区公证处虽开通"在线公证",但全程需配合线下核验身份。
2. 证据真实性风险
数字遗嘱易遭篡改或伪造,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尚未被《电子签名法》完全接纳为遗嘱载体。法院审理时需验证遗嘱人真实意愿,网络环境下恐难以排除"受胁迫录视频"或"账户被盗用"等情形,取证复杂度远高于纸质文件。
3. 遗嘱执行困境
网络平台缺乏法定遗产管理人资质,继承人可能不知晓电子遗嘱存在或无法取得密码。实务中需向法院提交原始遗嘱文件,云端存储的数据可能因服务终止而灭失,不符合《继承法》对证据保存的长期性要求。
4. 特殊人群权益保障缺失
老年人或残障人士线上操作易被认定为"民事行为能力存疑",而代书遗嘱必须由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现场见证,视频见证的合法性尚未被司法解释确认。部分平台要求用户自主录入遗产信息,存在重大表述歧义风险。
5. 跨境法律冲突
跨国网络遗嘱可能面临准据法认定问题,各国对电子遗嘱效力规定不一(如美国部分州承认电子遗嘱,中国香港需高等法院特别认证),大陆现行法律尚未建立相应协调机制。
延伸知识: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遗嘱在线核查试点的意见》仅针对公证机构内部系统联通,不涉及纯网络遗嘱。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紧急情况下可采用打印后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混合遗嘱",但需注意保留书写过程视频佐证。涉及股权、房产等复杂资产时,必须配合专业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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