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某法院一审判决,一家公司因为孕妇员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公司赔偿员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2. 某地法院判决,公司因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解除怀孕员工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 某地法院判决,公司因怀孕员工临时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予续签,认定为违法解雇,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这些判例都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护孕期女性员工的权益,禁止公司因为员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雇,一旦公司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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