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伤认定申请未被支持,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享有法定的救济途径。这通常意味着提交的申请材料未能充分证明伤害事故与工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或事故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

面对工伤认定不支持的结果,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认定决定的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寻求行政救济的首要途径。
第二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服,或者选择直接跳过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将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三步:重新收集和补充证据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核心在于证据。认定不被支持的根本原因往往是证据不足或证据效力不强。在此阶段,应着力于重新收集和整理能证明“三工原则”(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证据。例如:
- 目击证人证言:寻找同事或其他目击者作证,并形成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
- 新物证或书证:如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就医诊断证明等。
- 专业鉴定结论:在某些复杂案件中,例如疾病是否因工作引发,可以寻求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扩展: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与常见争议点
理解认定不被支持的原因,有助于后续的救济行动。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工作原因。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予认定情形及应对思路:
| 常见不予认定情形 | 法律依据 | 可能的应对策略与举证重点 |
|---|---|---|
| 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受伤 |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项 | 证明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区域(如公司食堂、卫生间),或证明虽不在常规工作时间,但属于加班、出差等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
| 因个人恩怨打架受伤 | 《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区分“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与“个人恩怨”。举证伤害的发生与履行本职工作有直接关联,而非私人矛盾。 |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本人负主要责任 | 《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 提交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人非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或无责任)。 |
| 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但不在工作岗位 |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 证明疾病突发时正在工作岗位,或虽不在岗位但处于加班、出差等因工作需要的状态。 |
| 自残或自杀 | 《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如有异议,需提供精神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其行为并非主观故意的自残自杀,可能与工作压力、工作环境导致的精神障碍有关。 |
重要提醒:
1. 时效性至关重要。工伤认定申请本身有1年的时效限制(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后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切勿拖延。
2. 专业法律咨询。工伤认定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要求高,强烈建议在申请的各个阶段(尤其是申请复议和诉讼时)咨询或聘请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与用人单位沟通。有时用人单位掌握关键证据但不愿提供,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提交,或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总之,工伤认定不支持并非最终结局,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并辅以扎实的证据收集,仍有改变决定的可能。整个过程需要耐心和专业的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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