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 因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商议后,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比如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但这种变更不能导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
3. 因企业重组等原因。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经营方式等重大变革,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在协商中充分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4.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如果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接受变更。
2. 尊重劳动者意愿原则。在协商变更时,应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尊重其意愿。
3. 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4. 变更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商议,并遵循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总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以确保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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