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关系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涉及法律程序、协商解除、法定情形等多种形式:

1.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商解除需遵循《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双方可约定经济补偿、工作交接等条款,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实践中,协商解除通常避免争议,但需注意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劳动者单方解除(辞职)
- 提前通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无需理由。
- 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强迫劳动等违法情形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纪、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单位可无偿解除合同。
- 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包括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履职、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企业因经营困难需裁减20人以上或10%以上员工时,需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优先留用特定人员,同时支付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者退休、死亡或单位破产等法定情形下,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注意:合同期满终止时,若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但劳动者拒绝续签,单位无需补偿;否则需支付经济补偿。
5. 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解除程序的,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双倍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
注意事项: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书面通知,并办理离职证明、社保转移等手续(《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特殊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及工伤职工等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
法律依据以《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司法解释为主,地方性法规可能细化程序要求,实际操作需结合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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