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上诉程序如下:
1. 时间要求:
-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 上诉理由:
- 当事人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庭越权裁决的;
3)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4)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的;
5) 仲裁庭的裁决存在裸的不公正的。
3. 诉讼范围:
-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该裁决的全部或者部分提起诉讼。
-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履行或者无争议部分提起诉讼。
4. 管辖法院:
- 管辖法院为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
- 当事人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举证责任:
- 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存在上述情形一至五中任一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 对方当事人应当就不存在上述情形提供反证。
6. 法院裁决:
-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以作出以下裁决:
1) 确认仲裁裁决有效;
2) 撤销仲裁裁决,并依法重新仲裁;
3) 变更仲裁裁决。
7. 特殊情况:
- 如果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则上诉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由检察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上诉程序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和事由限制,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对仲裁裁决存在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就存在的违法或不公情形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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