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判决书
当事人甲方:(姓名) 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乙方:(姓名) 号:(号码) 职务:(职务)
甲乙双方因劳动纠纷,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的争议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现作如下裁定:
一、核查事实
1、甲乙双方是劳动关系,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乙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获得薪酬;
2、乙方主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3、甲方表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不认可乙方的主张;
4、甲乙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乙方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甲方是否存在支付不足或拖欠工资的事实。
三、裁定结果
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
甲方证据不足,未能证明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的事实,故应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
1、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拖欠的工资总额为(具体数额),支付的期限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
2、甲方因未按时支付工资给乙方造成乙方的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赔偿乙方。
四、裁决执行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甲方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裁定,履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支付证明,并把支付证明送达乙方。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委员会
(盖章)
公证人员签名: 公证处印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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