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性法律。其核心内容和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定位
该法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律地位,规定劳动争议需先经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个别法定例外情形)。仲裁裁决具有非终局性和准司法性质,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2. 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 《劳动法》(1994年):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奠定了仲裁的法律基础。
- 《劳动合同法》(2007年):涉及劳动合同争议时,仲裁需结合该法关于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条款审理。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保缴费、工伤待遇等争议需综合适用这些法律法规。
3. 仲裁机构的性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成,属于准司法机构,其裁决书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4. 特殊程序规则
- 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 小额争议、劳动报酬等案件可适用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仅能依程序申请撤销。
- 仲裁不收费,减轻劳动者成本。
5. 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依据《民事诉讼法》,劳动仲裁裁决后可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审理时仍以劳动争议为案由,但可对仲裁结果进行全面审查。
补充说明:劳动争议仲裁还涉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废止,部分原则保留)及地方性法规,如各省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实施细则。实践中,仲裁需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效率,体现国家对劳动关系倾斜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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