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以下情形必须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包括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等争议,如用人单位否认用工关系或主张劳务关系规避责任。
2. 劳动合同履行争议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索赔
- 试用期违法约定或工资低于法定标准
-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的合法性争议
- 未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或绩效奖金
3.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或补偿金(N/N+1)
- 解雇程序合法性(如未提前通知、未支付代通知金)
- 员工被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欠薪、未缴社保)
4. 社会保险待遇争议
-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后赔偿纠纷)
- 要求补缴养老、医疗等社保费用(实践中部分法院会因社保征收问题不直接受理)
5. 竞业限制与服务期违约
- 要求员工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抗辩
- 专项培训后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追偿
6. 劳务派遣争议
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之间关于同工同酬、退回合法性等纠纷。
例外情形(可直接起诉):
劳务关系争议(非劳动关系)
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用工纠纷(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的事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专业提示:
仲裁时效为1年,自争议发生或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但欠薪等持续权可分段计算。
终局裁决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12个月金额的争议,用人单位仅能向中院申请撤销。
多地实行"一裁终局"与"仲裁+诉讼"并行模式,具体需参考地方高院司法指引。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定前置程序,其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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