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失败的补救措施及注意事项如下:
1. 申请复核
劳动者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行政复议是诉讼的前置程序,部分地区可能要求先复议后诉讼。
2. 补充证据材料
若因证据不足导致失败,可补充以下材料:
- 目击证人书面证言及联系方式;
- 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等影像证据;
-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与工作关联性证明;
- 考勤记录、工作交接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辅助材料。
3. 重新申请认定
若发现新证据或原认定程序违法(如未依法调查),可在法定时限内以新事实为由重新提出申请。需注意:同一事项一般仅能申请一次重新认定。
4.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处理
若因伤情争议导致认定失败,可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可作为新证据提交。
5. 法律救济途径
- 行政诉讼:重点审查人社局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如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证据采信明显不当等;
- 民事诉讼:若存在第三方侵权(如交通事故),可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可补足差额。
6. 工会组织协助
通过工会向人社部门提出监督建议,或由工会代劳动者申请调解、仲裁。依据《工会法》第26条,工会有权参与工伤调查核实。
7. 时效与程序要点
- 行政诉讼一般需在复议决定后15日内提起;
- 超过申请时限的,需提供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证明;
- 异地工伤案件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扩展知识:
48小时条款的适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需注意“突发疾病”需与工作强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
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针对个案制定策略。保留所有医疗记录和沟通凭证,避免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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