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通常被称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在具体法律语境中可能涉及以下组织形式和概念:
1. 企业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企业主体,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用人单位类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2. 个体工商户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 民办非企业单位
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工勤人员仍适用《劳动合同法》。
5. 社会团体
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的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6. 特殊用工主体
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其与聘用人员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7. 非法用工主体
未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不属于合法用人单位,其用工关系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
企业的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独立作为用人单位
用工主体资格的认定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
建筑施工领域存在违法分包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需通过外服机构用工,本身不具备直接用工主体资格
劳动争议的具体处理机构包括: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内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县级行政区划设立)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的定义采取实质审查标准,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和从属性劳动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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