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需遵循法律程序,避免法律风险。以下为详细操作要点及相关法律依据:
1.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若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仍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建议先收集工资转账凭证、工牌、邮件往来等证明材料。
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关系,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终止时间、经济补偿等条款。注意:口头协议易引发争议,书面协议应包含“双方无其他争议”等兜底条款。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
- 过失性解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纪、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且无需补偿。需注意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应留存违规证据(如警告记录、监控录像)。
- 无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合格,或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按N(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4. 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强迫劳动等,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需通过EMS邮寄解除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
5. 特殊情形处理
- 超过1年未签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解除需按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则处理。
- 经济补偿计算(第四十七条):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6. 风险防范
- 避免违法解除,否则可能面临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 离职时应结清工资、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第五十条),出具离职证明(内容不得包含对劳动者不利的表述)。
法律建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前,建议咨询劳动仲裁部门或专业律师,确保程序合法。涉及群体性劳动关系或复杂纠纷时,需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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