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过缓刑的人员再犯罪的处理需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前罪情节、再犯主观恶性等因素,具体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1.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后,将前罪与后罪按数罪并罚原则(第六十九条)合并执行。即使新罪为过失犯罪,亦须撤销缓刑。
2. 执行刑期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期与新罪判决刑期合并,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例如,前罪剩余缓刑2年,新罪判3年,可能合并执行4-5年。
二、从重处罚的适用
1. 认定:若再犯为故意犯罪且前罪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假释。
2. 特殊情节考量:再犯性质恶劣(如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可能突破时间限制,从严惩处。
三、缓刑考验期满再犯的处理
1. 不撤销原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考验期内犯罪的,仍须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
2. 前科影响量刑:虽不构成,但前科记录可能作为酌定从重情节,影响新罪量刑。
四、程序性规定
1. 强制措施适用:再犯者通常直接逮捕,因缓刑期间再犯表明社会危险性较高,取保候审可能性极低。
2. 社区矫正终止:司法行政机关需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并收监执行。
五、特殊情形扩展
附加刑影响:若前罪有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再犯时可能加重附加刑处罚。
未成年人例外:未成年时判缓刑,成年后再犯不构成,但可能影响量刑。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考察再犯原因(如是否预谋犯罪、是否涉及团伙作案)、悔罪表现(如自首、赔偿谅解)等因素。对屡教不改者可能顶格量刑,对过失或情节轻微者可能酌情从轻,但须严格限制缓刑适用。刑事政策层面,此类案件体现“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以维护缓刑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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