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的阻却事由
在刑法理论中,阻却事由是指在客观上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所处的特殊情况或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从而不应对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阻却事由的存在会排除犯罪的构成,因此也被称为犯罪排除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的阻却事由:
一、正当
正当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法益,对正在进行的或即将发生的违法侵害采取必要的行为,造成侵害行为人损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是必要的,并且未超过的限度,就可以认为是正当,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权益遭受现在的急迫危险,而采取的危险较小的行为手段。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是为了避险,且采取的手段是必要且不超过避险的需要,就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三、违法性错误
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其主观上缺乏违法意识。如果行为人的错误是合理的,那么就可以认为其不具有违法故意,不应负刑事责任。
四、不能完全责任能力
不能完全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碍,致使其行为能力或判断能力严重受损,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于这类人,其责任能力存在缺陷,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五、被害人同意
被害人同意是指被害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法益,行为人据此实施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但被害人同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等。
六、法令执行
法令执行是指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某项行为,即使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应认定为犯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就可以认为是法令执行。
综上所述,刑法犯罪的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紧急避险、违法性错误、不能完全责任能力、被害人同意以及法令执行等情形。这些情形都表明,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构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所处的特殊情况或主观心理状态,其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不应对行为人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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