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则天时期的刑法体系基本沿袭唐代律法,以《唐律疏议》为核心,但在实际执行中体现了其威权统治的特色。以下是主要特点及典型刑罚:
1. 酷刑手段的政治化运用
的滥用:将常规发展为“痛杖”“重杖”,常作为排除异己的手段。官员裴炎、程务挺等人被杖毙即为例证。
枷刑创新:特制重达数十斤的“大枷”,并命名“凤凰晒翅”“驴驹拔橛”等刑具,通过附加铁笼、倒悬等方式增强痛苦。
族诛扩大化:对谋反罪实行“夷三族”甚至牵连门生故吏,兵败后其党羽家族尽诛。
2. 法律工具的统治策略
鼓励制度:设立铜匦接受举报,《资治通鉴》记载由此引发的冤狱“道路以目”。
特务司法:重用周兴、来俊臣等酷吏编撰《罗织经》,通过“突审”“酷曝”等手段制造口供。
连坐法的强化:推行“保邻制”,五户连保中一人犯罪,余者若不举发则同罪。
3. 司法程序的异变
御史台扩权:将司法机关置于政治控制下,御史中丞可绕过大理寺直接审判政治案件。
死刑复核权的集中:重大案件需经武则天亲自“勾决”,麟德年间一年处决官员达数百人。
特殊审判场所:在丽景门设“新开狱”,时人称之为“例竟门”(入此门者照例命尽)。
4. 宗教与刑法的结合
利用佛教《大云经》神化统治,将诽谤武周政权定义为“十恶”之首的“谋反大逆”,量刑较唐初更重。垂拱四年(688年)镇压宗室叛乱时,韩王李元嘉等皇族均被赐“自尽”,实则强迫服毒或绞杀。
这一时期的刑法实践反映了工具化特征,通过系统性恐怖震慑士族集团,但晚年颁布《垂拱格》时亦有所缓和。敦煌出土文书记载,地方民间诉讼仍多依《唐律》条文审理,说明国家法度在基层未完全崩坏。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