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期的刑法主要继承和发展了汉代的律令体系,在此基础上有所损益,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法律制度。以下是三国时期刑法的核心内容及特点:
1. 基本法典
魏、蜀、吴三国均以汉《九章律》为基础制定本国律法。曹魏在汉律基础上修订《新律》(又称《魏律》),共18篇,首次将《刑名》篇置于律首,确立总则性条款,影响后世立法。蜀汉沿用汉律但加以简化,称《蜀科》;东吴则制定《吴科》,内容多沿袭汉制。
2. 刑罚种类
- 死刑:保留枭首、腰斩、弃市等,曹魏增设"汙潴""枭菹"等酷刑。
- 肉刑:部分恢复黥(刺面)、劓(割鼻)、刖(断足)等肉刑,但因争议未能全面推行。
- 劳役刑:如髡钳城旦舂(剃发戴枷服苦役)、完城旦(仅服役不毁肤)等。
- 流放:称"徒边"或"迁刑",用于权贵减死一等。
3. 罪名体系
- 十恶雏形:曹魏将"不道""不敬"等重罪单独列出,为后世"十恶"起源。
- 军事犯罪:擅退、逗留、失期等战场罪名严惩,反映战乱时代特点。
- 连坐制度:谋反等重罪株连三族,诸葛亮诛马谡时亦"戮其子"。
4. 司法特点
- 刑讯合法化:"拷讯"制度化,但规定"拷不过二百"。
- 八议入律:曹魏将西周"八辟"写入法典,确立贵族司法特权。
- 赦宥频繁:战乱中常以赦令收拢人心,如曹操在位21年赦令15次。
5. 地域差异
蜀汉承袭汉代"春秋决狱"传统,重视儒家经义判案;东吴因江南宗族势力强大,地方豪强常干预司法;曹魏辖区广,律学发达,涌现刘劭等律学家。
三国刑法上承秦汉、下启魏晋,其立法技术(如魏律体例)与刑罚思想(如"严法治乱世")对《晋律》及南北朝立法影响深远,是中国法律史从秦汉体系向隋唐体系过渡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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