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华在执行公务中接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受贿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四个方面。具体来说,主体指受贿人,客体是接受、索取、承诺他人给予的财物,行为是接受贿赂,结果是造成不正当得利。因此,徐光华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四个方面均已满足。
在徐光华的行为构成中,法院通常会采用的是法益保护理论。法益保护理论是指,刑法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法律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徐光华在执行公务中接受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国家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和稳定,因此构成了犯罪行为。同时,法益保护理论也可以强调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处罚,以确保公共利益和法律关系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会采用人本主义理论来解释徐光华的犯罪行为。人本主义理论强调以人为本,旨在维护人文关怀和个人尊严。对于徐光华的犯罪行为,人本主义理论可以认为,他是在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下,才会产生不道德的行为。人本主义理论强调对于犯人的关怀和人性的尊重,因此可以将犯罪的制裁和审判向“人性化审判”的方向转化。
但是,采用人本主义理论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限制,例如为了标本兼治,犯罪的制裁和审判必须考虑到社会公正和纪律,不能单纯强调对犯人的关怀和理解。
总之,徐光华的犯罪构成采用的主要是法益保护理论。虽然人本主义理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受到了重视,但是其适用范围和价值仍需进一步地深入探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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