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流派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古典学派(旧派)
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为代表,强调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和刑罚的人道主义。主张刑罚的目的是报应,反对酷刑,注重法律的形式平等,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产物。
2. 近代学派(新派)
以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为代表,主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而非单纯报应。强调犯罪原因的多因素性,包括生物、社会和心理因素,提出刑罚个别化,主张对犯罪人进行矫正而非单纯惩罚。
3. 目的刑论(预防刑论)
强调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威慑社会大众)和特殊预防(改造犯罪人)。李斯特是该理论的核心倡导者,主张根据犯罪人的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调整刑罚。
4. 报应刑论(报复刑论)
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道德报应,强调“以牙还牙”的正义观。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在于其与犯罪的对应关系,而非社会效果。
5. 折衷主义(并合主义)
结合报应刑与目的刑的合理成分,认为刑罚既要体现对犯罪的报应,也要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现代多数国家的刑法理论倾向于折衷主义。
6.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犯罪论分野)
- 行为无价值论:关注行为的反规范性,强调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其违反社会或行为准则。
- 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违法性的核心在于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注重客观危害性。
7.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 主观主义:侧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危险性,如犯罪意图、人格特征等,影响量刑。
- 客观主义:关注行为的客观危害及其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强调法律评价的客观标准。
8. 社会论
以格拉马蒂卡为代表,主张刑法应以保护社会安全为核心,刑罚或保安处分的适用应基于行为人对社会的危险性,而非单纯的道德谴责。
9. 激进 criminology(批判犯罪学)
受马克思主义影响,批判传统刑法的阶级性,认为犯罪是社会结构性矛盾的产物,主张通过社会改革而非刑罚解决问题。
10. 恢复性司法
强调通过调解、赔偿等方式修复犯罪造成的损害,关注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的和谐关系,与传统的惩罚性司法形成对比。
这些流派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对刑法功能、目的及方的理解差异,现代刑法理论与实践往往融合多种观点的合理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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