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发展到最终阶段时所呈现的法定形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犯罪既遂
指行为人实施了完整的犯罪行为,并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既遂的标准因犯罪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 结果犯: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如故意罪中被害人死亡)。
- 行为犯:仅需完成法定行为即构成既遂(如诬告陷害罪中捏造事实并告发)。
- 危险犯: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即成立既遂(如放火罪中火势独立燃烧危及公共安全)。
2. 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根据处罚必要性可分为:
- 能犯未遂: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如开未击中)。
- 不能犯未遂:行为客观上无法既遂(如误用白糖为)。
3.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 时间性:发生在犯罪预备至既遂前。
- 自动性:出于本人意愿放弃(如因悔悟、恐惧法律后果等)。
4. 犯罪预备
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例如:
- 购买凶器、踩点、制定犯罪计划等。
- 预备行为通常不处罚,除非刑法特别规定(如恐怖活动犯罪)。
扩展知识:
某些犯罪存在特殊既遂形态,如举动犯(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一经实施即既遂。
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心态,中止需具有彻底性。
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的既遂可能导致整体犯罪既遂(如团伙盗窃中一人既遂,全案既遂)。
刑法对完成形态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既遂一般从重,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中止则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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