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要素在不同法系中存在差异,但我国刑法理论通常采用"四要件说",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素:
1. 犯罪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法益。如故意罪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贪污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客体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2. 犯罪客观方面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三大核心内容:
- 危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动静(作为或不作为),如盗窃中的秘密窃取行为。
- 危害结果: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分为实害结果与危险状态。过失犯罪必须以实害结果为要件。
-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需注意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链。
3. 犯罪主体
- 自然人主体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16周岁,特定犯罪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单位犯罪需法律明文规定,体现"双罚制"特点(处罚单位与直接责任人)。
- 特殊主体还要求具备特定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4. 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罪过形式(故意或过失)和犯罪目的、动机:
-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明知且希望)与间接故意(明知且放任)。
-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应预见而未预见)与过于自信过失(已预见但轻信避免)。
-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如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补充说明:
部分犯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定量要素(如盗窃罪需达到法定数额标准)。
正当、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可能排除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理论近年也借鉴了德日"三阶层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部分内容。
犯罪构成要素的认定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避免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司法实践中还需注意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影响责任认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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