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的规定:
第125条 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组织的,处于期徒刑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款中所称的"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是指被告人在集团中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关键参与的地位和作用。
"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是指通过非法手段,企图推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企图破坏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破坏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破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第二款规定,对于积极参加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组织的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适用于那些虽然不担任组织、领导职务,但积极参与组织活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三款规定,对于在境外策划、组织实施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主要针对那些在国外策划和组织此类犯罪行为的人员。
总的来说,第125条规定了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的刑事责任,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稳定。该条款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也彰显了中国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实性和不可动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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