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是指由单位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单位的名义,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1. 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独立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单位作为犯罪的主体,其犯罪往往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 单位利用自身的经营活动或者管理权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单位故意生产、销冒伪劣商品、逃税等。
(2) 单位未尽到职责和义务,导致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
(3) 单位隐瞒、伪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从而实施财务犯罪。
(4) 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滥用职权、越权从事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2. 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
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这种情况下,单位工作人员往往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他们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例如:
(1)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挪用公款等。
(2) 单位的直接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 单位的财务人员、会计人员伪造财务凭证,实施财务犯罪。
(4) 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 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
有时单位犯罪并非单独实施,而是单位和个人共同实施的。这种情况下,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
(1) 单位负责人与下属人员共同实施经济犯罪。
(2) 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串通实施犯罪活动。
(3) 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单位的名义和资源,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犯罪。
总之,单位犯罪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单位本身,也可以是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时还可能是单位与个人共同实施。不同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与法律后果。所以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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