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自愿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承认罪行的行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自首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对自首的认定和适用更为具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班公所、红十字会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情节非常严重、危害极大的,不得从轻处罚;对于其他犯罪,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次,在量刑阶段,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自首会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判断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自首的具体量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0条之一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故意罪犯有以下自首情节,一般可以从轻处罚:1.后果特别严重的,减轻处罚;2.立即报案,如实供述,如实交代,全流程均自动自发的,减轻处罚。
最后,在执行阶段,自首嫌疑人的认定和影响力度比较有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刑罚确定以后执行期间内,对自首的事实进行再认定或者其发生的时期进行变动的,除错改外,其他情形均应由判决确定。
综上所述,自首可以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在量刑时进行综合考虑。然而,自首并不能完全免除刑罚,只能起到减轻处罚的作用。具体的判刑情况还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节、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犯罪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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