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具体涉及以下条款和相关法律要点:

1. 《民法典》第538条
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民法典》第539条
明确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行使撤销权。
3.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债权;
- 债务人有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无偿或有偿不合理交易);
- 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 在有偿行为中,相对人需存在恶意(明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4. 行使方式和期限
债权人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541条)。
5. 法律效果
撤销权成立后,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相对人应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相关财产重新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
扩展知识: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民法典》第535条)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危及债权实现。实务中需注意区分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例如:
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否达到“影响债权实现”的实质损害标准;
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行为的有害性及相对人恶意);
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31-33条)在程序与实体上的差异。
此外,撤销权行使后,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胜诉结果归于债务人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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