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通常不适合仲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涉及公共利益: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员工的基本权益和福利,同时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共裁决机构,如劳工部门或法院更适合处理这类争议,因为它们有更强的公共管理职能。
2. 不平等的议价能力:在劳动争议中,雇主和员工之间的议价能力可能存在较大的不平等。仲裁通常是在强调双方议价能力平等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在劳动争议中,员工可能没有足够的议价能力来保证公平的仲裁结果。
3. 法律保护:在大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劳动法律来保护员工的权益,这些法律通常规定了员工的基本权利,如工资、工作时间、安全等问题。如果劳动争议由仲裁解决,可能会使劳动法律的保护作用受到削弱。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通常不适合仲裁处理,而是更适合由专门的劳工部门或法院处理,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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