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这些部门通常被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这些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劳动关系的法律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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