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主要以解除通知书的发出时间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应当书面发出。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发出解除通知书,也可以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发出解除通知书。
如果是当事人亲自签收解除通知书,则解除时间以通知书签收当天为准。如果是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发出的解除通知书,解除时间以通知书送达或者退件的日期为准。
通知书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
1. 送达收件人本人: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快递、专人送达等方式,将解除通知书直接送到对方当事人手中,并要求对方签收。如果对方签收了解除通知书,则解除时间以对方签收当天为准。
2. 送达对方单位: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向对方单位送达解除通知书,这种方式的送达以对方单位收到函件为准,即算作通知书已送达。
3. 送达其它指定地点:解除通知书可以通过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在通知书中指定对方特定地点接收。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时间以解除通知书到达对方指定地点的日期为准。
4. 退件或无人签收:如果当事人发送解除通知书后,对方拒绝接收并退回,或无人签收,解除时间以退回或无人签收的日期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用人单位一般没有权力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书。但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发生严重失职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书。
总之,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主要以解除通知书发出时的时间为准。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发出解除通知书,并以通知书送达或退回的时间为解除时间。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殊情况,解除通知书的发出及送达时间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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