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之间的劳动条件的订立或变更而发生的纠纷。关于集体劳动争议的认定,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人数: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是由多人参与的劳动关系纠纷,因此在界定集体劳动争议时要考虑劳动者的数量。如果参与争议的劳动者人数较少,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集体劳动争议,而更多地被视为个别劳动争议。
2.争议性质:集体劳动争议通常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之间的劳动条件,比如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等方面的协商或纠纷。如果劳动者集体团结一致地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进行抗议或讨价还价,并且争议的性质具有集体性质,那么就有可能构成集体劳动争议。
3.表达形式:劳动者集体通过集体签名、联名信、集体请愿等形式来表达对用人单位的诉求或不满,这些集体行动通常意味着集体性质,有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
4.诉求人群:除了劳动者集体外,还可能包括劳动者工会或其他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进一步凸显了争议的集体性质。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由多人参与、涉及劳动条件的劳动关系纠纷。在具体认定时,需要结合以上几个方面来综合分析判断。当劳动者集体参与工作条件的协商或争议,并且表现出集体团结的行为时,就可能构成集体劳动争议。在解决集体劳动争议时,需要注重协商、调解和讨价还价的原则,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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