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资纠纷的处理权限主要归属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的主要处理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
(2) 工资、医疗费用、生活费、经济补偿等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3)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发生的争议;
(4)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劳动安全卫生发生的争议;
(6) 劳动保险、福利发生的争议;
(7) 工资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
(8) 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争议。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劳资纠纷处理中也具有一定权限。主要包括:
(1) 受理和调解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2)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3) 按照规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 协调处理重大劳资纠纷。
3. 人民法院的裁判权限
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或者劳动争议又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判,包括:
(1) 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
(2)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生效判决;
(3) 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判决。
4. 工会组织的处理权限
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组织,在劳资纠纷处理中也发挥一定作用,主要包括:
(1)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2) 协助职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代表职工参与调解、仲裁、诉讼;
(3) 依法参与重大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
总的来说,劳资纠纷的处理权限主要集中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以及工会组织等机构和部门。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不同类型的劳资纠纷。其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资纠纷的主要处理机构,拥有较为广泛的处理权限。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及工会组织则在特定情况下参与劳资纠纷的处理。
这就是关于劳资纠纷处理权限的相关情况。如有进一步需要了解的,欢迎随时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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