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受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包括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些机构主要承担调解职能,调解达成协议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法院确认效力。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地方政府依法设立,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实行“一裁终局”与“非终局裁决”并行的制度。范围涵盖劳动合同履行、工资、工伤待遇等争议,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3. 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仲裁前置”原则(即未经仲裁不得直接起诉)。涉及劳动报酬、社保等争议可直接起诉的例外情形需符合法定条件。
4.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隶属于人社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如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其处理程序具有行政强制性,但不直接裁决民事争议,可责令改正或处罚。
5. 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并协助劳动者,参与协调但无裁决权。
- 信访部门:受理劳动权益投诉并转交对应机构,不直接处理纠纷。
补充说明: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通常为1年,自权益受侵害之日起算。
仲裁、诉讼中用人单位需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如考勤、工资发放记录)。
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资可向当地清欠办公室投诉,处理程序区别于常规劳动仲裁。
根据争议类型和劳动者需求,可选择不同机构组合(如调解+仲裁、监察投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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