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待遇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以下是详细内容:
1. 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 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 7-10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支付。
5. 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6. 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其他待遇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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