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仲裁涉及多个部门,具体管辖机构需根据纠纷阶段和管辖层级确定,以下是主要受理机构及相关流程: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
- 工伤保险科/仲裁院:负责工伤认定及待遇争议的行政裁决。劳动者需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级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如医疗费、伤残津贴等),需向该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等材料。
2.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争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报销等),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诉,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
3. 特殊情况处理
- 跨地区用工:由事故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 建设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可将承包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注意事项:
时效性:工伤认定需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应在争议发生起1年内提起。
证据链:保留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记录、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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