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伤残鉴定评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评定暂行办法》和《工伤赔偿条例》制定的。这两个文件规定了十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和鉴定程序。以下是根据这些文件总结的十级工伤伤残鉴定过程和评定标准:
一、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伤残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伤残鉴定。
2、鉴定人员: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派遣专业的医学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3、鉴定地点:鉴定应在医疗机构或具有医疗设备的场所进行。
4、鉴定过程:鉴定人员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身体检查和评定,应向伤残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解释评定结果。
5、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应由鉴定人员填写《工伤伤残鉴定书》,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
6、异议申诉:伤残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如需申诉,应在收到《工伤伤残鉴定书》7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诉,委员会将组织复核或重新鉴定。
二、评定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评定暂行办法》和《工伤赔偿条例》,十级工伤伤残的评定标准如下:
1、 肢体缺失:双脚、双手、双眼、一手一足、双肘、双膝、双肩、双髋、臀部及其他致残程度达到同样程度的残障状态。
2、 视力、听力缺陷:单眼失明、双眼失明、单耳失聪、双耳失聪、单耳失聪并伴有人语不清、双耳失聪并伴有人语不清。
3、 言语缺陷:失语或语言严重障碍。
4、 精神缺陷:严重精神异常或智力缺陷。
5、 身体残疾:由颈、胸、腰、骨盆、四肢等部分骨骼、肌肉、神经、血管、皮肤等组织器官的伤病、功能障碍造成的残疾状态,致残程度也要达到同样程度的残障状态。
以上评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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