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所需的证据材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需根据具体争议类型针对性准备:
一、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
1. 劳动合同:最直接的劳动关系证明,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若无书面合同,需通过其他证据补强。
2. 工资支付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条、转账凭证等,需体现用人单位名称、工资金额及发放时间。
3. 社保缴费记录:由社保局出具的参保明细,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社保缴纳义务。
4.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通过个税APP或税务部门打印,显示扣缴单位信息。
5. 、服务证、工牌:需载明劳动者姓名、岗位及用人单位名称,最好有公章。
二、证明争议事实的具体证据
1. 加班证据:考勤记录(电子或纸质)、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邮件、微信等)、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的核算依据。
2. 欠薪证据:用人单位出具的欠条、工资结算单、催讨记录(录音、聊天记录等)。
3. 违法解除合同证据:解除通知(书面或电子)、离职交接单、录音或录像(如口头辞退)。
4. 工伤赔偿证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用票据、病历资料。
5. 职场歧视或逼迫离职证据:侮辱性聊天记录、威胁录音、证人证言。
三、辅助性证据
1. 工作成果记录:邮件往来、项目文件、工作报告等,证明实际提供劳动。
2.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等文件(需证明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 证人证言:同事书面证词(需含信息及联系方式),或申请证人出庭。
4. 录音录像:需清晰体现对话双方身份及争议内容,原始载体(如手机)需留存。
四、其他注意事项
证据形式要求:书面证据需提交原件,电子证据需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录音录像需整理文字稿并标注时间点。
举证责任分配:追索工资、加班费等由劳动者初步举证,但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等由用人单位保管的,可要求单位提供,否则单位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时效问题:劳动仲裁需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证据应涵盖整个争议周期。
建议提前整理证据清单,必要时咨询律师或劳动部门,确保材料连贯性和证明力。劳动仲裁裁决后,若一方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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