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回家但定期报备这种刑事处罚措施属于监视居住制度,是中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刑事强制措施。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条和第39条。
监视居住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活动范围,要求其定期报告活动情况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监视居住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责令居所监视居住,另一种是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责令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逃跑或者隐匿罪证嫌疑,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能过于严厉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初次犯罪,有悔改表现,采取责令居所监视居住可能更为适合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无业游民,采取责令居所监视居住更能保证其接受调查或者诉讼的。
责令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责令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场所;
2. 不得接触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3. 不得从事与案件有关的活动;
4. 定期向指定的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责令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改为监视居住:
1. 有证据证明其有逃跑、隐匿罪证嫌疑的;
2. 不服从监视居住规定,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诉讼的嫌疑的;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责令居所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的。
监视居住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它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三种: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逃跑或者隐匿罪证嫌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可能发生逃亡或者隐匿罪证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者职业性犯罪分子,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
监视居住的期限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场所、不得接触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案件有关的活动外,还应当遵守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制定的其他监视居住的具体规定。
总的来说,责令居所监视居住和监视居住都是我国刑法中针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旨在限制其活动,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保证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这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但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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