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极端主义是一种将刑法过度泛化和绝对化的思想观点,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将刑法视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万能钥匙。刑法极端主义者认为,只要用刑法手段就能解决任何社会问题,而忽视了其他更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如行政管理手段、教育引导手段等。他们主张大量使用刑法,频繁出台各种刑事法规,并要求对违法行为采取最严厉的刑罚措施。
2. 极端扩张刑法调控范围。刑法极端主义者试图将刑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试图将各种社会矛盾、个人纠纷乃至道德规范等都纳入刑法调控之中。他们往往要求对一些非刑事性质的违法行为过度刑事化,如行政违法、经济纠纷等。
3. 追求极端严惩的刑罚措施。刑法极端主义者主张对一切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如死刑、无期徒刑等。他们认为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对于刑事政策中的宽严并济、罪刑相适应等原则则予以忽视。
4. 推崇极端打击犯罪的执法理念。刑法极端主义者主张采取严厉、高压、无妥协的执法措施,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毫不手软,对所有嫌疑人一律打击。他们认为只有采取这种做法才能最大限度地达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
5. 缺乏对刑法价值的正确认识。刑法极端主义者将刑法作为一种绝对的价值,忽视了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所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宽严并济原则等。他们往往片面地强调刑法的威慑功能,而对其他功能如教育改造、维护人权等缺乏应有的重视。
总之,刑法极端主义的核心特征就是将刑法过度泛化和绝对化,缺乏对刑法本质和功能的正确认识,严重违背了刑法应当遵守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其实质就是一种误区和偏颇。它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甚至会造成人权侵犯,危害司法公正,因此是值得警惕和反对的一种错误思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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