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是刑事审判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它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选用什么刑法去保证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就变得至关重要。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些针对口供的特殊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认为有重要事实需要陈述的人,应当向其宣告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被告人有权拒绝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这一规定的出现使得口供的真实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除了以上规定之外,如何保护口供的真实性还需要考虑采用哪种刑法最为适合。在此,本人认为采用刑诉法的规定来保护口供的真实性是最为适合的。
首先,刑诉法规定了取证方式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证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而在证据的收集、保存、呈交过程中,各个环节必须依法进行,还要有证据的鉴定和审查程序。
其次,在证据呈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审理中,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有关证据所采用的证明方式进行调查,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证据呈交方面,还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确保整个取证、鉴定、呈交过程能够依据法律进行,证据质量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同时,在我国刑诉法还对不合法证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不允许使用非法证据和在非法证据上推论的证据。”这就意味着,一旦证据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即便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也无法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可见,采用刑诉法规定,能够从取证方式、程序,证据呈交,合法证据等多个方面,对口供的真实性进行保障。因此,采用刑诉法规定是最为适合的。
总之,为保证口供的真实性,需要采取可靠的措施。而采用刑诉法的规定,可以对取证过程以及证据鉴定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使得口供的真实性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而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不断加强对刑诉法规定的学习,提高对于证据的把握能力,保证证据本身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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