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国刑法的总称,共分为十分(即总则、犯罪、刑罚、过失、强制措施、应诉、附则、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计406条。其中,第一分总则共计44条,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概念、适用法律的范围和条件、刑法的适用和解释等方面;第二分犯罪共计123条,规定了各类犯罪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第三分刑罚共计87条,规定了各类罪名应当适用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第四分过失共计15条,规定了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第五分强制措施共计21条,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第六分应诉共计36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第七分监督共计35条,规定了对刑法适用的监督机制和方式;第八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别行政区共计2条,规定了在香港管辖的刑法问题的适用规定;第九分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计2条,规定了在澳门管辖的刑法问题的适用规定;第十分附则共计19条,规定了刑法的生效时间、施行时机等方面的规定。
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中国最高刑法法规,不仅对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还对刑法的适用、解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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