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共同犯罪中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网络平台或服务提供商: 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往往通过对犯罪信息的传播、交易等环节进行包庇和纵容,从而成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例如,社交媒体平台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诽谤谣言的传播,导致相关犯罪的发生。
2. 网络犯罪组织: 专门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团伙,他们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实施各种形式的网络犯罪,如网络诈骗、勒索等。这些组织通常具有较为复杂的组织架构和分工机制,具备较强的犯罪能力。
3. 网络""和"僵尸网络": 一些专业从事网络舆论操纵的个人或团体,通过雇佣大量账号对特定事件或舆论进行人为干预和引导,形成虚假舆论氛围,从而为其他犯罪行为创造有利条件。
4. 网络犯罪参与者: 包括直接参与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以及为犯罪提供帮助、教唆或纵容的间接参与者。前者如网络诈骗的实施者,后者如为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或为其洗钱的人员。
5. 网络受害者: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也可能成为共同犯罪的参与主体,比如受害者自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财产被骗,从而为犯罪分子的行为创造条件。
6. 网络监管和执法部门: 尽管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本身并非犯罪主体,但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和遏制网络犯罪,也会成为共同犯罪的"帮凶"。如果监管不力,或执法不到位,将为犯罪分子创造有利环境。
上述主体在网络犯罪中或直接参与,或间接助长,构成了网络共同犯罪的格局。这些主体之间往往存在利益关联、信息交换、技术支持等方式的相互勾结,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犯罪链条。
针对这些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 加强对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手段遏制网络犯罪的传播和交易。
2. 加大对网络犯罪组织的打击力度,摧毁其犯罪链条,切断其资金和信息来源。
3. 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测和引导机制,遏制""和"僵尸网络"等非法操纵行为。
4. 加强对个人网络犯罪参与者的惩治力度,同时完善对受害者的救助机制。
5. 提升网络安全执法水平,健全执法部门与平台企业、安全机构等的协作机制。
只有通过对各类主体的全面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网络共同犯罪的蔓延,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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