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医疗费用待遇
- 包括工伤治疗所需的诊疗费、住院费、药品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 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3. 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1-10级)发放,标准为对应月数的本人工资(如1级为27个月工资)。
- 伤残津贴:1-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本人工资的90%-75%,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5级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为60%)。
4. 生活护理费
-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按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支付。
5. 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总和不超过本人生前工资。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6. 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配置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工伤复发待遇
- 工伤复发后,可继续享受医疗、停工留薪期及伤残津贴等待遇。
8. 异地就医待遇
- 因救治需要异地治疗的,经经办机构同意,交通食宿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覆盖所有劳动关系职工(含农民工),用人单位未参保的需自行承担待遇支付责任。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各地具体标准可能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职工可通过社保部门查询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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