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本质的辨析涉及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要件、社会危害性及规范违反性的多重解析,需从以下维度展开:
1. 规范违反性
犯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违反刑法规范。大陆法系强调"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律保护利益的侵害(如生命权、财产权);而英美法系更侧重"规范违反说",注重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中国刑法兼采二者,既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第13条),又须符合分则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
2. 构成要件符合性
犯罪的成立需满足"四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或"三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体系。中国通说采用四要件理论,强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
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
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
3. 社会危害性的层级判断
并非所有违法行为均构成犯罪,需通过"质"与"量"的衡量。例如盗窃需达到"数额较大"(《刑法》第264条),区别于治安违法中的小额盗窃。此处的"量"体现立法者对法益保护与社会治理的平衡。
4. 责任主义原则
现代刑法否定客观归罪,要求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同时存在。过失犯罪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刑法》第15条第2款),且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阻却责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理论进一步限定责任范围。
5. 刑法谦抑性体现
犯罪构成设置需符合"最后手段性",当其他法律足以规制时不应动用刑罚。如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欺骗行为的严重程度。
6. 犯罪构成的动态性
随着社会变迁,构成要件可能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调整。如互联网金融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随《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多次修订,反映法益保护重点的变化。
犯罪构成本质是刑事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的连接点,其辨析需兼顾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法律条文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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