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构成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实施自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预期结果。例如,投毒后被害人未饮用或剂量不足。
-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因外部障碍未能完成预定的全部犯罪行为。如抢劫时被安保人员当场制止。
2.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 能犯未遂:行为本身可能达成既遂,但因客观障碍未得逞。例如,开射击但未命中目标。
- 不能犯未遂(分为对象不能与手段不能):
*对象不能*:行为指向不存在或错误的客体(如误将假人当真人刺杀)。
*手段不能*:所用方法或工具无法实现犯罪目的(如用无效)。
*需注意:不能犯未遂在我国通常可罚,但若行为无任何危险性(如迷信犯)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3. 中止未遂
虽属未遂的特殊情形,但部分立法(如德国刑法)将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的情形归为“中止未遂”,我国则严格区分“犯罪中止”与“未遂”。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中止是“能而不欲”。
4. 意外障碍型未遂
因意外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如盗窃时触发警报系统被迫逃离,或破坏设备时遭遇突发故障。
5. 共同犯罪中的未遂形态
部分共犯人已既遂,其他人因分工未完成而止于未遂。例如,团伙诈骗中实行者被捕,掩护者未能实施后续行为。
扩展知识:
未遂的处罚依据是“修正的构成要件理论”,即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危险。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危害严重的(如故意未遂)可能不从轻。
不能犯未遂的争议点在于“危险性”判断标准,学界存在主观说、客观说与抽象危险说的分歧。
犯罪未遂的认定需结合主客观要素,既要考察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也需评估行为对法益的实际威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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