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追求正义的主要条文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为犯罪。"这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才能依法予以惩处。这是刑法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没有法律依据的刑事处罚是不被允许的。
2. 罪过原则
刑法第14条规定:"有错意才能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主观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罪过原则。只有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犯罪心理,才能认定其承担刑事责任。这保护了无辜者不受不公平的刑事处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36条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第37条到第52条规定了各种刑罚的适用条件、执行方式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对于不同性质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以保证惩罚的公平性。
4. 宽严并济原则
刑法第2条规定:"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这体现了惩治和保护并重的宽严并济原则。一方面要严惩故意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对于初次犯罪、有悔改表现的,要本着宽严并济的态度给予适当处理,以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这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的人道性。
5. 有限刑罚原则
刑法第33条规定:"除依法处以死刑外,刑罚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这体现了有限刑罚的原则。即刑罚的执行期限是有限的,超出一定期限的刑罚是不被允许的。这有利于保护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实现刑事司法的人性化。
6. 不溯及既往原则
刑法第12条规定:"法律有变更的,适用宽松的规定。"这反映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对于既往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只适用当时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事后制定的严厉法律。这有利于保护已发生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
总之,上述这些原则性条文体现了刑法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通过这些原则的规定,刑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保护了个人权利,维护了社会秩序,实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这些原则性规定集中体现了刑法正义的追求,为刑事司法的公正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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