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以下是认定要点及扩展分析:
一、主体要件
1. 二人以上:
-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若一方无责任能力(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病人),仅另一方不成立共同犯罪,可能构成间接正犯。
2. 责任能力差异:
- 部分共犯人可能因年龄或精神状态免责,但不影响其他共犯的定罪。例如,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成年人仍成立教唆犯。
二、主观要件
1. 共同故意:
- 各共犯人须对犯罪行为及结果具有明知和希望/放任的态度。
- 双向意思联络:共犯人之间需存在犯意沟通,若仅有单向犯意传递(如片面共犯),我国通说不认定为共同犯罪,但可能单独定罪。
2. 故意内容的一致性:
- 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一致,但需在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重合。例如,甲意图伤害、乙意图,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犯。
3. 过失不构成共犯:
- 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但可能分别定罪。
三、客观要件
1. 共同行为:
- 行为形式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不影响共犯认定。
- 不作为共犯:负有共同作为义务者均不作为,可成立共同犯罪(如共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受害的不作为)。
2. 行为与结果的因果性:
- 各共犯人的行为需对犯罪结果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促进作用。
四、特殊情形认定
1. 实行过限:
- 共犯人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其他共犯不担责。例如,共同盗窃中一人单独实施暴力转化抢劫,其他共犯仅定盗窃。
2. 承继共犯:
- 中途加入犯罪者,仅对加入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如甲实施抢劫,乙中途参与帮助,乙不对甲之前的暴力行为负责。
3. 共犯与身份犯:
-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如贪污),可成立共犯,但无身份者依身份犯的从属性质定罪。
五、刑事责任承担
1.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 共犯人需对整体犯罪结果负责,但在量刑时可考虑作用大小(、从犯、胁从犯)。
2. 教唆犯的特殊规定:
- 教唆他人犯罪者按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未遂(被教唆者未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29条)。
3. 单位共同犯罪:
- 单位与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均可能构成共犯,需区分直接责任人员。
扩展:共同犯罪的学理争议
1. 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 我国采部分犯罪共同说,即共犯人仅在重合的犯罪构成内成立共犯。
2. 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
- 我国刑法倾向于二重性说,教唆、帮助犯的成立需以正犯实施犯罪为前提,但处罚具有独立性。
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考量主观恶性、行为关联性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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