俘虏用刑指的是对战争中被敌方俘虏的人员进行的一系列惩罚手段,旨在获取情报、惩罚对方、加强自己的战斗能力等目的。然而,在现代国际法及人权法的制约下,俘虏用刑已经被完全禁止,这个问题也已经成为了历史。
在古代的战争中,俘虏往往会被对方摆到公开场合进行处决或酷刑折磨,以此来震慑、惩罚对方,并且搜集到更多的情报。例如在古希腊的战争中,虏的人往往会被用来当成奴隶,而在罗马帝国的时期,虏的元老往往会被用金属被塞满以后直接投入海里等。
然而在现代,随着人文主义思想逐渐盛行,国际法及人权法也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俘虏用刑已经被认为是一种残忍和非法的方式。当前,国际法及人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无权对俘虏采用任何形式的非人道、笨拙和残忍的手段。(注1)
在国际法的领域,在第三和第四公约文本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有关俘虏用刑的具体禁止规定,即说“禁止施行酷刑、刑罚、恶意或精神虐待”,“禁止压迫或胁迫俘虏,强迫俘虏提供情报或取得有用信息”,“不得将俘虏屠杀或委托他人杀害俘虏“以及“禁止针对俘虏创建威逼恐吓或故意伤害他们的方法”等等。(注2)
此外,国际上规定,俘虏必须受到安全、人道对待和保护,不得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和无人道待遇,必须给予食物、饮料、医学和爱心,必须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并且可以通讯,向当地或敌对方发布信件。(注3)
总之,俘虏用刑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不可接受的残忍行为,在人力道德、法律和人道主义方面,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和禁止。因此,无论是政治实践还是美国盟友俘虏用刑,都将直接违反这些规定和禁止,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往往会遭受国际社会的广泛非议和谴责。
(注1) 何爱军:《国际人权法的规制基础》反映了普世价值和基本原则。
(注2) 顾明辉:《国际人权法实践》,第385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注3) 《联合国》、《国际人权法公约》及其相关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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