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法是一本从事犯罪和惩罚的法典,共分为三十一章、四百七十六条。下面是台湾刑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刑罚的实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和其他权利。
第二条:成年人不违反本法是自由和平等的。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犯罪,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害社会秩序、人民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本法所称的法定刑,是指根据本法规定,法院判处犯罪情节轻重不同而应当执行的刑罚。
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受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审讯和非法指控的侵犯。
第六条:被害人或其代表享有在法律范围内保障其权益的权利。
第七条:在执行刑事诉讼时,应当用便捷、迅速、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限制人身自由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实施。
第九条:本法对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国会委员、法官等人,设有特定的保护条款。
第二章 犯罪构成
第十条:有故意行为,能够预见其结果,并有重大过失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第十一条:凡是满足下列条件的行为,即构成故意犯罪:
(一)犯罪人的行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或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实行的。
(二)犯罪人在犯罪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违法后果。
(三)犯罪人的行为是自愿的。
第十二条:凡是满足下列条件的行为,即构成过失犯罪:
(一)犯罪人在进行某项行为时,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会产生违法后果,但并不希望或者不故意造成这样的后果。
(二)犯罪人发生犯罪时,并未谨慎或者不够谨慎。
第十三条:仅满足下列情形,是不能被视为构成犯罪:
(一)必要行为。
(二)正当行为。
(三)履行职务所必须的行为。
(四)债权人对于担保的保留权利,采取的依法行为。
(五)其他法律认可的行为。
第十四条:某些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上的损失,但也可以被视为犯罪。
第三章 刑法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特殊条件限制。
第十六条: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被认定为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具有减轻刑事责任的能力限制的人,依法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依照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章 刑罚执行
第十九条: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严格遵守缓刑的条件,否则可能导致缓刑被撤销,进入监狱。
第二十条:执行死刑之前,必须待死刑犯的亲属谅解,而非谅解不得执行。
第二十一条:给予刑罚后,应当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避免发生虐待、殴打、不当惩罚等行为。
第五章 罪名和量刑
第二十二条:被控告人涉及的罪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法律定义不得放任自流。
第二十三条:针对相关的罪名,判处的法定刑必须得到严格的限制,依据罪行的性质和情节进行。
第六章 犯罪证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被告人的指控必须具有证据支持,否则不得成立犯罪。
第二十五条:法官有权要求查明犯罪证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被告人有权要求制定鉴定书,同时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说服证人参与辩护。
第二十七条:证人的证言,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并确保证人不受到威胁或者干扰。
第七章 刑罚变更与免除
第二十八条:刑罚自行免除的情形,包括:罪犯死亡、判处管制、解除缓刑。
第二十九条:明显错误的判决情形,必须及时更正,不得敷衍塞责。
第八章 罪犯的自由
第三十条:刑期届满后,必须立即放回人身自由,不得再行防范。
第三十一条:罪犯可以申请特赦或者减刑,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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