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8月生效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视听作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与范围
新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定义为"以声音和影像结合的方式表达思想或感受,可以重复播放的作品"。这包括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同时也涵盖了一些新兴的视听形式,如互联网视频、虚拟现实作品等。
2. 著作权人
原则上,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所有。制作者包括导演、编剧、摄影师、剪辑师等主要创作人员。但如果视听作品是根据他人作品改编而成的,改编者也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3. 著作权内容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多项权利。制作者可以根据需要许可他人行使部分权利,或者自己行使这些权利获得收益。
4. 保护期限
根据新著作权法,视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制作者去世后50年。如果作品是由组织或团体制作的,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50年。
5. 使用限制
视听作品的使用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放映等。但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目的的合理使用,以及教学和新闻报道使用等,可以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
6. 集体管理
鉴于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数众多,新著作权法鼓励视听作品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权利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权利人许可使用、收取使用费等。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既保护了制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作品的合理使用留出空间。这有利于推动我国视听作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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