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特别许可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允许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由他人实施专利而不构成侵权的一种制度。在中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了专利实施特别许可制度。下面是对这一制度的详细解释:
一、何为专利实施特别许可?
专利实施特别许可是指国务院工作部门或者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授权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技术水平或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调解专利权人与申请人之间的侵权纠纷或者批准申请人在专利权人拒绝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专利,并按照约定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
二、专利实施特别许可的适用条件
(1) 专利使用对国民经济建设、技术进步有实质性促进作用;
(2) 专利权人拒绝授权使专利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3) 申请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已经向专利权人提出授权请求,但是受到拒绝或超过合理期限未获回复;
(4)专利使用具有公共利益性。
三、专利实施特别许可的流程
(1) 申请人向国务院工作部门或者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授权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专利实施特别许可;
(2)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采取必要的调解措施;
(3) 如果在调解期限内,专利权人与申请人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无法有效履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批准申请人实施专利;
(4) 对于批准实施的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供合理的专利使用费,与专利权人达成合法、合理的许可协议。
专利实施特别许可制度是在保护专利权利的同时,适当调节专利权的行使,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在实践中,需要统筹兼顾专利权人和实施人的利益,同时保证专利实施特别许可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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