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欺诈签订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无效的。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对方使用的欺诈手段致使其作出了不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欺诈包括以下情形:(一)以虚伪的陈述或者其他方法订立合同;(二)故意没有告知对方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三)利用欺骗、胁迫等方式订立合同。因此,如果某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了虚假陈述、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使对方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被欺诈签订的合同就可以被请求变更或撤销。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一方对于对方的欺诈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即使受害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但是如果其具备应当发现并防范的能力,并且合作关系的正当性要求其发现并归咎于其对方的欺诈行为,那么被欺诈签订的合同仍然可以被请求变更或撤销。
最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同时返还对方已经取得的利益。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另一方的利益,要求申请变更或撤销的一方在追求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尽量保护对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被欺诈签订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欺诈行为,并且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时需要返还对方已经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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